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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
更新日期:2013/06/15 15:16:38
據報導,連鎖藥粧店藥師不在,並由店員賣藥乙事,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,藥粧店藥師未親自執業,並由不具藥師身分之店員賣藥,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,分別處新台幣3至15萬罰鍰及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。
有關藥師執業管理及非藥事人員賣藥一事,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一直以來皆列為重點稽查管理事項。對於違法之藥粧店,已破壞原有的藥品流通與管理秩序的體系,對於民眾用藥安全也未盡到把關的責任,食品藥物管理局業於102年5月8日函知各縣市衛生局,將藥粧店藥師販賣藥品之管理列為重點稽查,如有違法,從嚴處辦。另亦持續請各衛生局加強查核藥粧店是否確實由藥師駐店管理,及是否有非藥事人員賣藥之行為,必要時得依藥師法第21條第2項移付懲戒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公開稽查結果。並同時請藥師及藥劑生公會轉知會員務必遵守相關法規,自律自清,並加強宣導藥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,讓民眾辨別,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。
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藥粧店之藥品及買賣應由藥師為之,不得由他人代替,若經查獲,依法處分,絕不寬貸。並再次提醒民眾,於藥粧店購賣藥品時,確認藥事人員是否佩戴執業執照,以保障自身用藥安全及維護健康權益。另提供免付費檢舉電話:0800-285-000,請民眾協助監督,共同檢舉非法。
引用:http://www.doh.gov.tw/CHT2006/DM/DM2_p01.aspx?class_no=25&level_no=1&doc_no=886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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